6.1 一般规定


6.1.1 工业通风设计应在合理进行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厂区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应防止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6.1.2 生产工艺应按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并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应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采用湿式作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输送粉尘物料时,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放散粉尘的工业建筑,地面清洁宜采取水冲洗措施;当工艺或建筑不允许水冲洗且防尘要求严格时,宜设置真空吸尘装置。
6.1.4 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外面或坡屋内。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的工艺流程设计。
6.1.5 确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时,宜减少夏季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6.1.6 位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工艺散热量小于23W/m³的厂房,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取屋顶隔热措施。采用通风屋顶隔热时,其通风层长度不宜大于10m,空气层高度宜为20cm。
6.1.7 对于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应与毒性小的隔开;
    2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风的下风侧;
    3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采取防止热或有害气体向相邻层扩散的措施。
6.1.8 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6.1.9 厂房内放散有害气体或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室外,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封闭和净化措施,并应采用机械通风。
6.1.10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6.1.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12 进行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可根据污染源变化、污染物特性和污染物控制要求,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优化气流组织。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1.14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6.1.15 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根据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
6.1.16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的房间,室内应维持负压;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维持正压。空气清洁程度要求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有门、洞相通时,应通过压力控制措施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有污染的房间。
6.1.17 控制室、电子设备机房等工艺设备有防尘、防腐蚀要求的房间,新风宜净化,净化措施应包括过滤颗粒物、吸附或吸收有害气体等。
6.1.18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保障劳动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某些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放散大量热、蒸汽、烟尘、粉尘及有害气体等,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不但直接危害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还会污染工厂周围的自然环境,对农作物和水域造成污染,影响城乡居民的健康。因此对于工业企业放散的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排放控制等综合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经验证明,对工业企业有害物质的治理和控制必须以预防为主。应强调在总体规划中,从工艺着手,使之不产生或少产生有害物质,然后再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条文中规定工艺、建筑和通风等相关专业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6.1.2 本条规定了对有害物的控制及工艺改革的要求。
    很多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的概念是: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要求中涉及废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部分,当中有一大部分内容应由通风工程师负责,因此在本规范中引入清洁生产的概念,用清洁生产的理念指导本规范通风一章的编制。
    对于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隔离和在负压下操作的措施,避免直接操作,以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如精密铸造的蜡模涂料、撒砂自动线、电缆工件成批生产自动流水线、油漆工件的电泳涂漆自动流水线等,都以自动化代替了人工操作,改善了劳动条件。工业发达国家生产自动化程度高,采用遥控、电视监视以及用机器人等先进手段代替人工操作生产,如振动落砂机现场无人,从而降低了人员活动区的防尘要求。这些先进手段可供借鉴。
    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必须予以净化,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大气排放除执行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标准外,还需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为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某些工程项目确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比国家标准还要低很多。
6.1.3 关于湿式作业以及防止二次扬尘的规定。
    对于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当工艺条件允许时,采用湿式作业是经济和有效的防尘措施之一。如在物料破碎或粉碎前喷水、粉碎后润水,铸件清理前在水中浸泡、耐火材料车间和铸造车间地面洒水等,都可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并防止扬尘。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的风扇喷雾,可使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沉降,从而减少空气中的含尘浓度。
    对除尘设备捕集的粉尘,应采用如螺旋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真空输送、水力输送等不扬尘的运输工具输送。
    对放散粉尘的车间,为了消除地面、墙壁和设备等的二次扬尘,采用湿法冲洗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多年以来一些选矿厂、烧结厂、耐火材料厂均将湿法冲洗列为经常性的重要防尘措施之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车间防尘要求严格时,可以采用真空吸尘装置。如有色冶炼的有毒粉尘用水冲洗会造成污染转移;电石车间以及其他遇水容易发生爆炸的场合,均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真空吸尘装置主要有集中固定和可移动整体机组等两种形式,其中集中固定式适用于大面积清除大量积尘的场合。近年来,国内外发展了多种形式和用途的真空清扫机,其中真空度较高的机组可用于真空吸尘。
6.1.4 本条规定了热源的布置原则及隔热措施。
    热源包括:散热设备、热物料等。进行工艺布置时,将散热量大的热源尽可能远离工作人员操作地点或布置在室外,是隔热降温的有效措施。如将锻压车间的钢锭钢坯加热炉设在边跨或坡屋内,水压机车间高压泵房的乳化液冷却罐设在室外,铸造车间的浇注流水线的冷却走廊尽可能设在室外等。
    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除对工艺散热设备本身采取绝缘隔热措施外,还可以采用隔热水箱、隔热水幕、隔热屏等措施或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计算机控制,使工作人员远离热源操作。
    对于排除的余热,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余热回收利用。
6.1.5 本条是关于厂房方位的规定。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厂房的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最多风向的一侧或按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厂房纵轴线成60°~90°布置。厂房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如布置成“L”和“Ⅲ”、“Ⅱ”形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最多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最多风向平行或呈0°~45°。
6.1.6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设置通风屋顶及隔热的条件。
    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物大都采用通风屋顶进行隔热,收到了良好效果。近年来,民用建筑设置通风屋顶的也越来越多,所需费用很少,但效果却很显著。某些存放油漆、橡胶、塑料制品等的仓库,由于受太阳辐射的影响,屋顶内表面及室内温度过高,致使所存放的上述物品变质或损坏,乃至有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危险,除应加强通风外,设置通风屋顶也是一种有效的隔热措施。
    夏热冬冷或夏熟冬暖地区散热量小于23W/m3的冷车间,夏季经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占传入车间总热量的85%以上,其中经屋顶传入的热量又占绝大部分,以致造成屋顶对工作区的热辐射。为了减少太阳辐射热,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用屋顶隔热措施。
6.1.7 本条规定了放散热或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原则。
    本条规定了放散热或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原则,其目的是有利于采取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的卫生条件。
    1 放散毒害大的设备与放散毒害小的设备应隔开布置,既防止了交叉污染,又有利于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2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的天窗下或通风的下风侧,就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将有害气体排出室外,不致污染整个车间。
    3 放散热和密度小于空气的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集中布置在顶层,这能有效地避免由于设在下层可能造成对上层房间空气的污染,也有利于设置排风系统。如必须布置在下层,就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放散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集中布置在下层。
6.1.8 本条规定了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的配合。
    对于放散热、蒸汽、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车间,为了不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在工艺设备上或有害物质放散处设置自然或机械的局部排风,予以就地排除是经济有效的措施。有时采用了局部排风仍然有部分有害物质扩散在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有可能超过国家标准时,则应辅以自然的或机械的全面排风或者采用自然的或机械的全面排风。例如:焊接车间有固定工作台的手工焊接,局部排风罩能将焊接烟尘基本上抽走;如果焊接地点不固定时,则电焊烟尘难以用局部排风排除,此时应辅以或另行设置全面排风来排除烟尘。
6.1.9 本条规定了采用封闭式厂房的条件,为新增条文。
    有害气体或烟尘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是指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没有进入收集和排气系统,通过厂房天窗等直接放散到室外环境。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能造成不达标排放,这时应对厂房进行封闭,设机械通风系统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使排放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6.1.10 本条规定了通风方式的选择。
    自然通风对改善热车间人员活动区的卫生条件是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因此对同时散发热量和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夏季,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在冬季,当室外空气直接进入室内不致形成雾气和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不致产生凝结水时,也应考虑采用自然通风。只有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才考虑增设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例如:放散大量水分的车间(印染、漂洗、造纸和电解等),冬季由于进入室外空气,车间内可能形成雾,围护结构内表面可能产生凝结水,寒冷地区还会使室温降低,影响生产和人员活动区的卫生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采取将室外空气加热的机械送风等设施,但此时排风仍可采用自然排风。
6.1.11 本条是关于室内气流组织的原则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轻大量余热、余湿或有害物质对卫生条件较好的人员活动区的影响。进风气流首先应送入车间污染较小的区域,再进入污染较大的区域。同时应该注意送风系统不应破坏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当送风系统补偿供暖房间的机械排风时,送风可送至走廊或较清洁的邻室、工作部位,但是送风量不应超过房间所需风量的5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送风气流受到一定污染而规定的。
6.1.12 本条是关于计算机模拟方法的使用,为新增条文。
    随着现代计算机模拟技术的不断进步,针对高大厂房、多跨厂房及空间气流复杂场合的送排风设计,可用模拟的方法对气流组织及污染物控制效果进行模拟预测,辅助优化设计。
6.1.13 本条规定了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为强制条文。
    1 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如散发氰化物的电镀槽与酸洗槽散发的气体混合时生成氢氰酸,毒害更大。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从而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将放散铅蒸气、汞蒸气、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设为同一系统时,当系统停止运行,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6.1.14 本条规定了全面通风量的计算。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无须进行叠加。
    布置有局部机械排风系统的场合,在全面排风量计算时,应考虑补偿局部机械排风的室外进风的排除有害物的作用,全面排风量值可以适当较小。
    算例:某车间使用脱漆剂,每小时消耗量为4kg。脱漆剂成分为苯50%,醋酸乙酯30%,乙醇10%,松节油10%,求全面通风所需的空气量。
    解:各种有机溶剂的散发量为
    苯:x 1=4×50%=2(kg/h)=555.6(mg/s);
    醋酸乙酪:x 2=4×30%=1.2(kg/h)=333.3(mg/s);
    乙醇:x 3=4×10%=0.4(kg/h)=111.1(mg/s);
    松节油:x d=4×10%=0.4(kg/h)=111.1(mg/s)。
    根据卫生标准,车间空气中上述有机溶剂蒸气的容许浓度为:
    苯y p1=40mg/m³;醋酸乙酯y p2=300mg/m³;乙醇没有规定,不计风量;松节油y p4=300mg/m³。
    送风空气中上述四种溶剂的浓度为零,即y 0=0。取安全系数K=6,分别计算得到各种溶剂蒸气稀释到最高允许浓度的所需风量为:
各种溶剂蒸气稀释到最高允许浓度的所需风量计算公式
    数种有机溶剂混合存在时,全面通风量为各自所需风量之和。即
 数种有机溶剂混合存在时,全面通风量为各自所需风量之和
6.1.15 本条规定了换气次数的确定。
    由于我国工业企业行业众多,其生产性质和特点差异很大,换气次数无法在本规范中予以统一规定。国家针对不同的行业都制定了行业标准,各个行业部门也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相继编制了相关设计技术规定、技术措施等。各行业设计单位通过多年的实践,在总结本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在其设计手册中都列入了相关换气次数的数据可供设计参考。
6.1.16 本条是关于厂房内部气流组织的原则规定。
6.1.17 新风净化措施根据室外空气的质量以及室内环境要求而定。本条为新增条文。
6.1.18 本条规定了高层和多层工业建筑的防排烟设计。
    近年来,工业厂房的直接火灾及次生火灾危害造成了很大危害,有必要在工业建筑供暖空调通风设计中也将消防安全提到突出位置。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厂房的防烟和排烟已做了具体规定。
 

目录导航